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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盟教育体育局转发内蒙古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院校招生及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旗教育(教体)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院校招生及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我盟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通过报社、电视台、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者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有经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盟内报社、电视台、电台不得发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以防止虚假、失实的招生广告,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二、我盟民办学校到盟外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并组织招生,须由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后,到盟教育体育局备案,报生源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区内外民办学校来我盟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学校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须经盟教育体育局审查后备案,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区外地方中等专业学校来我盟招生,散发招生简章和发布招生广告,必须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和学校同意后,于每年5月15日前到盟教体局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四、办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以及招生广告宣传内容等相关材料。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使用语言必须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夸大其词,不得做不负责任的承诺,在就业方面不得使用绝对化承诺语言。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一经审批机关备案,不得擅自修改,如有需修改内容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凡招生简章和广告违反《广告法》及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凡更名、更换法人代表、变更地址、增减专业等事宜,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工作。

  七、各旗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管理,并做好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严格招生广告审批,考试中心要把好新生录取关,严禁未被审批的区外地方中等专业学校在我盟境内招录新生。

  八、我盟负责受理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管理及区外地方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的科室为盟教体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经盟教体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办理招生广告宣传和区外地方中等专业学校来我盟招生,必须到盟教体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办理审查审批备案手续,并填写《阿盟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审批表》和凭区外地方中等专业学校到外省市招生计划审批表,经审查同意签注意见后,凭审批表到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和在阿盟境内组织招生。

附:1、《阿盟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审批表》(下载)

  2、《阿盟民办学校到外地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表》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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