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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2008年普通高考部分类别考试科目和记分办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
(一)自2008年起,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的高考考生,参加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民族汉考三级(代替高考汉语)、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共5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生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民族汉考三级(折算成高考汉语分值)和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作为1科成绩记入总分。
二、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
(一)自2008年起,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的高考考生,参加语文、蒙古语文(乙)、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共5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生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计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作为1科成绩计入总分。
三、“三语”实验班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
(一)自2008年起,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三语”实验班高考考生,参加蒙古语文(乙)、民族汉考三级(代替高考汉语)、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共5个科目考试。
(二)考生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考试成绩,均按100%计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民族汉考三级(折算成高考汉语分值)科目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作为1科成绩计入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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